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52號聲請人 侯俊祺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明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