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宗雯張宗文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