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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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宗雯 即 張宗文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