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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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沈憲佐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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