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陸榮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