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 林吉田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複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被告 吳順發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年2月16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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