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7號上訴人即 蘇金龍 原告
蘇麗文
之1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靜安 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32,915元【(3876.23/969.9*60,000)*10+(60,000-25,000)=2,432,9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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