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98年9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下同)161,978元未給付,其中150,803元為消費款;5,195元為循環利息;5,9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9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9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82,100元(其中本金為79,529元,違約金為2,571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9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於9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29日起至98年10月2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20%採非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債務人於98年9月1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6,574元及自98年9月15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0,803元│98年9月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79,529元│無│無│98年9月7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清償日止│││││││││├─┼─────────┼──────────┼──────┼──────────┼──────────────┤││46,574元│98年9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98年10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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