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江紫雲 被告 張瑋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0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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