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樹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樹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