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聲請人 謝雅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謝雅萍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
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准自104年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因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及高雄地院認可,爰經高雄地院另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准自104年11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因無財產可資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高雄地院乃於105年1月26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再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免責,已於105年7月20日確定等情,此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並有上開裁定書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本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構成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事由而裁定不免責。另依高雄地院於105年1月12日公告之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司揚字第144號債權表所示,聲請人負債總額為1,374,987元,現聲請人已依同條例第142條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聲請帣乃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繳款書、國內匯款申請書(兼款憑條)放款本利收據、放款利息收據等執據附卷可參,聲請人償還各債權人之總金額經計算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已可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雖因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情形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然其嗣後既已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因符合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事由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本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債權人│債權額(單位│依第134條所定最低│債務務人清償(│是否清償額│││為元)。│清償額(依比例受分│自行清償額,單│達第141條│││(債權比率:│配額,單位為元)。│位為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4,612│34,924│38,100│是││股份有限公司│(12.7%)││││├────────┼──────┼─────────┼───────┼─────┤│花旗(台灣)商業│182,583│36,520│39,900│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36,632│147,316│160,800│是││股份有限公司│(53.5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281,160│56,237│61,400│是││公司│(20.45%)││││├────────┼──────┼─────────┼───────┼─────┤│總計│1,374,987│274,997│300,200││├────────┴──────┴─────────┴───────┴─────┤│備註:││1.上述金額小數點以後4捨5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高雄地院105年1月12日公告之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司揚字第144號債權表││數額。││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應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即1,374,987×20%=274││,997元),聲請人另加計25,203元,合計共3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