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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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鼎綜合証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九日│肆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0││││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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