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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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桔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頂立
相 對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
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
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兩造間訂立之「統一開發市政府轉
運站新建工程-公共區域及後場天花板工程」有所請求,而
向本院提出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調解,然依兩造所訂立
之上開契約第3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已合
意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並非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事件,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相對人業於103年5月21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轉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