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羅佳玲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黃美珍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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