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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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傳翔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69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紅色吸管壹支(轉碼編號B00000000)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傳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為警查獲,該案業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699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紅色吸管1支(轉碼編號B00000000;102保管398號-03)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紅色吸管1支(轉碼編號B00000000;102保管398號-03)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