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昶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昶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昶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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