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債務人 李鴻圖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加計管理人報酬、不動產鑑價費用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66,855元(計算式詳附表一),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一:預納費用額計算式㈠郵務送達費部分:[(10+1)×43×20]=9,460元。
㈡債務人因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取得坐落於雲林縣元長鄉
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提起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E)欄所示,合計1,043,695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㈢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萬元。
㈣不動產鑑定價格費用17,000元(見本院卷第92頁)。
㈤合計:(9460+11395+30000+17000)-1000=66,855元附表二: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109年公告│面積(㎡│被繼承人權利│債務人李│訴訟標的價│├──┬───┬───┬───┬───┤現值(新臺│)│範圍│鴻圖權利│額││編號│縣市○鄉鎮○段│地號│幣,元)│││範圍(應│(E)││││市區││││││繼分)│││││││││││││││││││(A)│(B)│(C)│(D)│(A*B*C*D)│├──┼───┼───┼───┼───┼─────┼────┼──────┼────┼─────┤│1│雲林縣○○○鄉○○○段│1147│7300│178│20160/210240│4/39│12779│├──┤││├───┼─────┼────┼──────┼────┼─────┤│2││││1152│7031│6489│10776/210240│4/39│239846│├──┤││├───┼─────┼────┼──────┼────┼─────┤│3││││1153│7525│1887│10776/210240│4/39│74648│├──┤││├───┼─────┼────┼──────┼────┼─────┤│4││││1154│5300│1883│10776/210240│4/39│52464│├──┤││├───┼─────┼────┼──────┼────┼─────┤│5││││1155│5809│4106│10776/210240│4/39│125389│├──┤││├───┼─────┼────┼──────┼────┼─────┤│6││││1156│9008│1902│10776/210240│4/39│90069│├──┤││├───┼─────┼────┼──────┼────┼─────┤│7││││1157│13959│2133│10776/210240│4/39│156525│├──┤││├───┼─────┼────┼──────┼────┼─────┤│8││││1158-1│26000│36│20160/210240│4/39│9205│├──┤││├───┼─────┼────┼──────┼────┼─────┤│9││││1158-2│23000│18│20160/210240│4/39│4072│├──┤││├───┼─────┼────┼──────┼────┼─────┤│10││││1159│16002│3313│10776/210240│4/39│278698│├──┼───┴───┴───┴───┴─────┴────┴──────┴────┴─────┤│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