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債權人 陳瑞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思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台端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求利息期間逾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依據為何?
三、如台端欲以返還投資款關係請求,該法律關係業經高雄市梓官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108年度岡核字第378號核定,則台端再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