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請人 張定英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相對人 徐發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有明文規定。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10
7年度婚字第467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離婚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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