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瑀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沒字第292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瑀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300號判決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
300號判決確定,且同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據。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8.8659公克,因鑑識取用0.0110公克,驗餘總毛重8.854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份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