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87年6月27日結婚,嗣於93年12月17日離婚。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依法推定被告乙○○係被告丙○○之婚生女,然被告乙○○實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而係與訴外人 唐興隆 發生關係生育,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囑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間之血緣關係。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丙○○於87年6月27日結婚,嗣於93年12月17日離婚,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正。經本院囑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間之血緣關係,經以①人類遺傳因子DNASTR式型別鑑定法②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值驗算法為檢驗方法,鑑定結果:「受驗人DNA型別鑑定結果列表如附件。根據遺傳法則,乙○○之各項DNA型別與唐興隆之各項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8.45×10以上,因此認為唐興隆極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乙○○之生父。」,有該局94年9月9日調科肆字第0940041124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綜上諸情,原告主張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事實,應屬真正。
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乙○○既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原告於94年7月5日提起本訴,有本院收文章戳蓋於起訴狀可稽,未逾法定除斥期間,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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