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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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梁永鎮
李政瑩 被告 朱海水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7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79至8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