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曾水傳 被告 王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有土地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計算,按民國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400元×60平方公尺=204,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原告附帶請求租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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