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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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94號聲請人 劉王秀珍 (即 劉黛顰 之繼承人)代理人 汪清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9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5-D0-00-0000000-0│1│3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