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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