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七七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共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三七0號被告 蘇瑞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聲請書誤載為一小包)一點二公克,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蕭一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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