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52號原告 宋石生 被告 楊紅娟 中國大陸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卻未將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於新聞紙,致應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文書迄今無法合法送達予被告。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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