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瑞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瑞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瑞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孫瑞陽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二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八月、五月、十月、五月、十一月、八月、五月,共7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其所犯上開各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自97年1月27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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