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溫鈾哲
鄭約瑟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其就花蓮縣○○鎮○里○段○○○○號吉咔路岸部落等45筆土地之地上權存在,要屬因土地之地上權涉訟,揆之首揭規定,應專屬該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玉芬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