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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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