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忠選任辯護人劉韋宏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忠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文忠因罹患直腸惡性腫瘤復發併骨盆膿瘍,泌尿道感染併敗血症,腸阻塞等疾病,於民國109年6月27日急診住院至109年8月2日出院,復於109年8月28日又再度急診住院治療迄今,有奇美醫院109年8月1日診斷證明書、被告住院照片在卷可憑,並經其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現況意識不清,疼痛難耐,不適合出庭應訊等語,有其刑事陳報狀附卷可按,足認被告目前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前開說明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本院基此裁定被告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