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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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權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受託法官於109年7月14日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權毅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受託法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提起「抗告」(詳被告109年7月17日抗告理由狀),惟被告係對本院受託法官(即值班法官)於109年7月14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18條第2項規定,其抗告視為已對上開處分提出撤銷或變更聲請,應依準抗告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三、茲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76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752號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6年9月22日以106年度易字第3611號受理後,自107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23日止密集進行二次審理程序,被告均有到庭,嗣被告自107年3月13日之庭期起即均未到庭,且於107年4月間在本案尚密集審理期間突然出境至大陸地區,自此即音訊全無下落不明,雖經本院於107年7月24日發佈通緝,仍未緝獲,故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甚明。之後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始自大陸地區返國,而於入境時為警緝獲,經本院受託法官(即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之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且本案涉犯9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衡諸前述上情,本院受託法官於109年7月14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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