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毒抗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290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彬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5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邱彬豪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上午為警查獲採尿前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查獲。訊據被告雖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僅承認 施用愷他命 ),惟其於同日上午10時57分許,經警採得之尿液檢體,經檢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又按食用亞甲二氧基(MDMA)後,可由尿液檢出之時限,會隨著個人食用的劑量及體質代謝速度不同而有所差異;根據外國文獻資料報導,服用50MG之亞甲二氧基(MDMA)後,有72百分比之劑量會在72小時內檢測出來;因此可推測尿液平均可檢出之時限將大於72小時。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10月12日臨床毒物科覆函在卷可稽。再按雖於文獻報告中確實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之毒品反應,然利用精密的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得到正確的答案,而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於法務部檢驗合格之良好操作條件檢測單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藥物及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4月7日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示明確。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初步、確認檢驗,其結果信而有徵,檢驗精密度足以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足認被告在經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又另犯有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則將來合併執行至少在8年以上。另抗告人現在臺北監獄執行中,且患有急性腎衰竭,而於臺北監獄和二舍病房療養中,倘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則從桃園移往臺北看守所,旅途雖不遠,但需戒護移監,勞師動眾,顛沛流離,勢必影響抗告人之病情,恐因執行移監而不能保其生命,且將來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以上,已收觀察勒戒之效,顯無再執行本件之必要,爰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另為免送觀察勒戒之裁定,以維抗告人罹患重病停止執行之權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雖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惟抗告人於100年6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上午10時57分許,經警採得之尿液檢體,經檢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結果,呈MDMA、K他命等陽性反應性反應等情,亦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北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508號卷第35頁)。足認抗告人確有於上揭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點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等情無訛。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觀察、勒戒之目的,係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心癮,屬保安處分之一種,並無其他執行之替代方式。且觀察、勒戒之目的係為戒除施用毒品者之身癮,著重治療,而非處罰,抗告人既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即應送觀察、勒戒,並無例外之規定,再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應依法強制戒治,均與徒刑之執行目的不同,自不得相提併論。是抗告意旨指其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又另犯有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則將來合併執行至少在8年以上,已可收觀察勒戒之效云云,即無可取。又抗告意旨固主張抗告人患有急性腎衰竭,倘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需戒護移監,勞師動眾,顛沛流離,勢必影響抗告人之病情云云,然此均係執行問題,並非上開觀察勒戒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抗告人縱罹有上開疾病,亦不足憑為推翻原裁定之依據。是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