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7號聲請人乙○○
號3樓丙○○
21號甲○○
巷13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繼承權拋棄書送達其他應繼承人之回證,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