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間被告甲○○間請求拆除圍籬等民事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元(
計算方式:土地公告現值6,300元/㎡×被告應提供空地面積15
0㎡+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被告圍籬所占面積150㎡=
1,9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