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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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226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投簡 字第 468 號裁定(97.09.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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