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北簡字第229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