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台中市○○區○○路○○○號11樓,位於台
中市區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