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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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