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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