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0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1,51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