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2,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