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上訴人丁○○即 成泰 診所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