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吳雪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
辛武律師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