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五號
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游永標
凃嘉瑞 戴湘菱 李啟銘 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