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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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潘孟恩 聲請人 潘夢瑤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秀梅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相對人 李裕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