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裕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裕益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4日止累計1,192,012元正未給付,其中1,182,487元為本金;8,8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裕益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4日止累計448,524元正未給付,其中440,668元為本金;7,15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裕益於民國105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4日止累計128,371元正未給付,其中126,534元為本金;1,53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裕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6%│││118248││0月25日││計算之利息│││7元│││││├──┼───┼─────┼──────┼──────┼───────┤│002│新臺幣│洪裕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440668││0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洪裕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126534││0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