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謝長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0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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