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抗告人 李明永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周正雄周柯勉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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