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丙○○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