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陶永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